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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砍头息是很常见的,一些不了解砍头息的人会以为这个词语伴随着暴力、血腥,其实不然,砍头息是指借贷人在借款的时候被放款人扣除了的那一部分利息,即张三向李四借了五万块,而李四却以某种理由只借给张三四万块,事后还要求张三向李四支付五万块的本金以及利息,那么被李四扣除的一万块就是砍头息。 在民间借贷中,应该如何应该砍头息出现的三种情形呢?往下看。
1,借款人自愿承受预先扣除利息怎么处理? 借款人是在缺钱的情况下才向出借人借款的,有的甚至非常着急求助于出借人,所以在借款发生时都自愿接受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自愿接受预先扣除利息,届时偿还了本息,双方没有产生纠纷,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于是,法律禁止预先扣除利息的规定,除了在法院审理中发挥作用外,也就别无其他方法予以制止了。 2,如何处理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本金时扣除利息的,正确的处理方法,一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如借款10万元,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实际交付给借款人9万元,那么,借款人只需返还9万元,而不是返还10万元;二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借款人只需按照9万元的本金、年利率12%计付利息,而不按照10万元计付利息。 3,预先扣除利息不损失借款人利益如何处理?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有可能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协商借贷时,出借人提出两种利息支付方法供借款人选择,即预先扣除利息的利率低一些(如年利率12%),如果正常付息利率就要高一些(如年利率18%),借款人经考虑后,认为按按照年利率12%预先扣除利息更加合算,便选择了预先扣除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并不损失借款人利益,因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进行处理,理由: 1)由于借款人在两个方案中选择对其有利的一种方案预先扣除就成为利息先后支付的不同方式的选择; 2)借款人选择按照年利率12%预先扣除利息方式,比选择支付年利率18%的利息更加合算,所以不存在出借人故意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况; 3)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因此,不宜“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进行处理,而应当按照约定数额判决偿还本金。
在遭遇砍头息时,不要惊慌,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样做维护的不仅是你自己的合法利益,还维护了其他人因为你的维护而未被损害了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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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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